北部战区空军某部创新形式抓好群众性自我教育******
北部战区空军某部抓好群众性自我教育——
官兵任主角 激发“源动力”
■申建华 解放军报特约记者 王学峰
“我从小在新疆长大,亲眼见证了新时代十年家乡的巨大变化,对‘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句话深有体会。作为部队的新鲜血液,我们一定要立足岗位加强训练,争取早日成才建功……”初冬时节,北部战区空军航空兵某部“大学生士兵宣讲团”成员李梦雅登上讲台,结合自身经历分享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引起热烈反响。据介绍,这是该部强化群众性自我教育,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个缩影。
“广大官兵是部队主体,要充分调动蕴藏在群众中的智慧力量,实现人人教育、教育人人。”该部领导介绍,他们按照“上级+下级”联学、“编内+编外”联教、“线上+线下”联动的模式,通过让“主体”担主角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官兵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强军网、板报橱窗、宣传栏等载体,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组建“大学生士兵宣讲团”,举办“我眼中的非凡十年”群众性演讲,开展“兵演兵、兵唱兵”文艺创演活动,用兵言兵语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灵活组织对话交流课、仪式教育课、史馆沉浸课,采用“引评、述评、互评、点评”的方法,搞好学习讨论,激发教育“源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人民军队打赢能力。我们只有把自身本领和武器装备练强练精,不断提高战斗力水平,才能制胜未来战场。”在该部开展的“兵眼看大会,变化我来谈”群众性大讨论中,某团干部韩延军的一番话说出了大家的心声。去年,他带领的团队在全国性装备维修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学习教育有实效,战备训练士气高。连日来,该部担负的某重大任务紧前推进,官兵们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对一个个新质战斗力建设难题发起攻关,呈现出不怕苦累、奋勇争先的喜人景象。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